河北省最新印发《打击文物犯罪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Fri Aug 13 16:35:06 GMT+08:00 2021来源:编辑:王瑶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奖励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营造良好的文物安全环境,省文物局、省公安厅修订了《打击文物犯罪奖励办法》,现全文刊发,欢迎各地、各单位和个人积极提供文物犯罪线索,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文物保护环境。
联系电话:0315-2801214。
附:《打击文物犯罪奖励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文物安全保护工作,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营造良好的文物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文物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活动的奖励。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按绩施奖,坚持正确社会导向。
第四条 省文物局设立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奖励资金,专门用于奖励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省文物局、省公安厅联合组织实施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奖励活动。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一)发现文物犯罪活动及时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更大损失发生的;
(二)制止正在发生的文物犯罪活动,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为侦破文物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促成案件成功侦破的;
(四)成功侦破盗掘古墓葬、古遗址、古塔、盗窃盗割石窟寺石刻和盗窃、倒卖珍贵文物及文物建筑构件等重大涉文物犯罪案件,成绩突出的;
(五)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文物犯罪案件表现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行为。
第七条 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奖励种类分为单位奖、个人奖和专项奖三个类别,按绩分等施奖,奖励现金,颁发奖牌或证书。
同一事迹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单位奖设立三个等次:
(一)在打击文物犯罪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设为一等奖,奖金5万元;
(二)在打击文物犯罪过程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设为二等奖,奖金3万元;
(三)在打击文物犯罪过程中表现比较突出,做出积极贡献的,设为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九条 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个人奖设立三个等次:
(一)在打击文物犯罪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设为一等奖,奖金1万元;
(二)在打击文物犯罪过程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设为二等奖,奖金8000元;
(三)在打击文物犯罪过程中表现比较突出,做出积极贡献的,设为三等奖,奖金5000元。
第十条 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专项奖设立四个等次:
(一)侦破特别重大文物犯罪案件或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的,设为一等奖,奖金10万元;
(二)侦破重大文物犯罪案件或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的,设为二等奖,奖金5万元;
(三)侦破较大文物犯罪案件或地市级公安机关挂牌督办案件的,设为三等奖,奖金3万元;
(四)协助外省(市、县)公安机关成功侦破重大文物犯罪案件的,设为四等奖,奖金1万元。
连续侦破多个文物犯罪案件的,可以合并进行奖励,并可在规定的最高单个奖励等次上提高一个奖励等次。合并奖励等次不超过一等奖。
第十一条 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奖励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县级人民政府文物、公安部门推荐拟奖励对象,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文物、公安部门审核;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文物、公安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文物、公安部门推荐的拟奖励对象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报省文物局、省公安厅批准。
省文物局、省公安厅可以直接决定表扬奖励对象。
第十二条 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奖励活动可以按年度集中组织实施,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文物局、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