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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唐山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Mon Dec 09 16:36:40 GMT+08:00 2019来源:唐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编辑: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推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构建参与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机制健全的文化志愿服务体系,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制定了《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唐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8月23日

微信图片_20191209162925.jpg

扫码获取试行办法



唐山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志愿服务条例》、《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发挥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推动志愿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特点和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个人,也称义工。

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是指在唐山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的行政部门、公共文化机构、企事业单位、旅游景区、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是指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文化和旅游志愿者自愿、无偿地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服务人民群众享受公共文化生活,促进社会文明与发展的行为。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应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遵循自愿、无偿、利他、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设立全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唐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共服务处,负责对全市文化志愿服务工作的管理;各县(市、区)设立相应的协调组织机构,负责对本地县乡村三级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市、县两级公共文化机构招募组建的文化志愿者统称“XX馆(单位全称)志愿服务队”,再按照志愿服务项目名称进行分类管理,队长由馆长或分管副馆长担任;乡镇(街道)文化站招募组建的文化志愿者统称“XX站(单位全称)志愿服务支队”,支队长由站长或有一定能力的文化站管理员担任;农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招募组建的文化志愿者统称“XX中心志愿服务小队”,小队长由基层文化管理员担任,或由乡镇(街道)文化站统一管理。各级公共文化机构招募志愿者要向同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本地文化志愿者队伍统一管理;乡镇(街道)、村(社区)级文化志愿者纳入县级文化志愿服务组织管理。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其他企事业单位、旅游景区、社会团体等,组建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队,队长由单位或团体负责人担任,招募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同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建立全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利用现代网络和信息技术,实现网上招募、注册和管理。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基本状况、服务情况、累计服务时间等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标识。文化志愿服务队、服务支队、服务小队统一使用文化部颁布的文化志愿者服务标识。根据情况制作文化志愿服务的队旗、队徽和户外标志。组织文化志愿服务,志愿者要统一穿着红马甲,亮出文化志愿服务标识。其他单位组织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企事业单位、旅游景区等场所开展公益性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

(二)深入城乡基层开展文艺演出、辅导培训、展览展示、阅读推广、文明旅游宣讲、游客引导、“文明用厕”宣传等公益性文化和旅游服务;

(三)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生活困难群众等提供公益性文化和旅游服务;

(四)参与基层文化设施、旅游景区的管理和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等工作;

(五)参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单位开展的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监督等工作;

(六)开展其他公益性文化和旅游服务。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职责组织开展相应的志愿服务,也可根据有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需要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需求方应就志愿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协商一致,必要时应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与文化旅游志愿者、文化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与文化旅游志愿服务需求方之间应签订书面协议:

(一)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二)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三)为大型公益活动提供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风险保障措施;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五)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从事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具备从事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所要求的技能和时间;

(四)年龄一般在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由其监护人陪同,可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户籍不限;

(五)具有参与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的身体素质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可依据招募公告向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面试合格者,予以实名注册。注册时,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可结合实际,在多个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申请志愿服务活动,服务信息分别记录。

第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提供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

(二)获得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参加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培训;

(四)获得从事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必要保障;

(五)要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如实记录参与志愿服务的有关信息;

(六)未经本人同意,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与声誉;

(二)遵守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三)履行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承诺或协议,完成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安排的志愿服务任务;

(四)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因故不能参加或完成预先约定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

第二十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计划;

(二)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经费、物资;

(三)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

(四)负责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工作;

(五)为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六)根据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的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出具志愿服务相关证明;

(七)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宣传、交流与合作;

(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招募计划,定向招募或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组织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

招募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应当明确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时间、服务内容、保障条件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依据志愿者本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注册服务证,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和服务开展情况,服务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同步开展网络管理平台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按照专业技能、服务对象等对志愿者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定期对文化志愿者开展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定期对志愿者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六章  激励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县两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志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对服务时间较长、业绩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志愿服务团队、志愿服务项目给予褒扬。

第二十七条  实行“星级文化和旅游志愿者”认证制度。唐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服务时间统计和绩效评价,作为考核和评选表彰“唐山市十佳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的依据。每年参加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时间累计:

(一)达50小时以上为“一星志愿者”;

(二)达80小时以上为“二星志愿者”;

(三)达120小时以上为“三星志愿者”;

(四)达200小时以上为“四星志愿者”;

(五)达300小时以上为“五星志愿者”。

有良好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可获得艺术观摩与培训、文化艺术消费、景区门票减免、公益性文化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为志愿服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场地租用、物品制作、人员培训、后勤保障、宣传推广等方面。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助设施设备、赞助等方式参与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

第三十条  鼓励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吸引符合条件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或活动。

第三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造成对志愿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合法权益损害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团队及个人)因故退出,应向申请注册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可取消其文化和旅游志愿者资格,办理退出注销手续,并通知本人(团队)。

(一)违反服务组织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损害的;

(三)以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或服务组织单位的名义组织、参与违反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组织单位声誉的;

(四)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不服从志愿服务工作安排,无故不参加服务项目活动的。年累计未请假缺岗5次(含)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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